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昌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格尔木永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青海省,身份证号63212119790408252X。         被告:石宝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农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祁昌柱与被告石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祁昌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退还车辆过户款及商业保险费28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昌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祁昌柱已预交),由原告祁昌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商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婧 书记员    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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