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昌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格尔木永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青海省,身份证号63212119790408252X。 被告:石宝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农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祁昌柱与被告石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祁昌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退还车辆过户款及商业保险费28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昌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祁昌柱已预交),由原告祁昌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商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婧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