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士东,男,1954年3月13日,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赵玉珍,女,1955年3月10日,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宁,吉林省启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系二原告女儿。 被告:段洪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英顺,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东、赵玉珍诉被告段洪雪、金英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东、赵玉珍于2021年9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洪雪、金英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士东、赵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士东、赵玉珍撤回对被告段洪雪、金英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士东、赵玉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志键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