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监护人:郭汉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系被告郭某父亲。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