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覃文洋,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洪宇,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覃文洋与高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文洋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文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5元,由原告覃文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琎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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