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覃文洋,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洪宇,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覃文洋与高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文洋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文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5元,由原告覃文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琎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