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桂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安(系王桂琴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明立,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桂琴因与被申请人孙万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桂琴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系申请人夫妻自有 房屋,与被申请人等人无关,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兄弟三人经协商决定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在1995年即登记在申请人的丈夫孙万友名下,而孙万友及被申请人二人的父母的去世时间分别为1998年、2005年,因此,案涉房屋根本不是被申请人及原审判决所称的父母遗留的老房。作为自己的房屋,申请人夫妻自行进行翻建,不可能与被申请人等人进行商议,更不可能由被申请人出资翻建。2、《老旧宅房屋、房产证移交协议》内容虚假,形式上也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另一核心证据是徐成民的证言,但该证言与其本人在法庭上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其提供的作为其支持其证言的证据明显虚假。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申请人孙万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琴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桂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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