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世纪大道354号、356号、358号、360号,世纪大道346号附201号。

负责人:熊晓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洋,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灵,女,员工。

被告:赵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崇州支行)与被告赵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民泰银行崇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赵斌偿还民泰银行崇州支行截止2020年7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息(含复利)合计22758.01元,以及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费用等;2.判决赵斌承担民泰银行崇州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差旅费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赵斌向民泰银行崇州支行提出申请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的贷记卡,并签订申请书编号为8170517500的《民泰贷记卡个人申请表(个人卡)》。民泰银行崇州支行向赵斌发放贷记卡,额度为20000元,卡号:62×××05。后赵斌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并未能按时归还透支本息,截止到2020年7月21日,赵斌尚欠民泰银行崇州支行的借款本息合计22758.01元。经民泰银行崇州支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全部偿还透支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民泰银行崇州支行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本金为19,525.09元,利息为1191.03元(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

被告辩称

赵斌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材料。

民泰银行崇州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贷记卡申请表、民泰银行崇州支行综合柜面业务系统屏幕打印单等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民泰银行崇州支行的诉称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赵斌向民泰银行崇州支行申领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赵斌未按约及时支付本金、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截至2020年7月21日,赵斌尚欠民泰银行崇州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共计22,758.01元。民泰银行崇州支行请求判决赵斌向其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共计22,758.0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民泰贷记卡个人申请表(个人卡)》的约定,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透支利息利率即年利率18%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民泰银行崇州支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实现债权实际产生了相关的费用,故对其要求判决赵斌承担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含差旅费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共计22,758.01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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