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镇金灵庙28号,实际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协信汽车公园B1-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1633780H。
负责人:蒋显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远伦,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林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4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林志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