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定州市经盛纬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73737417Q 法定代表人:吴海艳,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谭永强与被告定州市经盛纬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定州市经盛纬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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