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210115007133。
法定代表人刘启俊,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维东,系神农架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执行人杨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系被执行人李平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林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神政征补决字〔202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6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派行政负责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卢维东、刘继炎和被执行人杨荣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林区人民政府为实施神农架林区松柏镇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被执行人李平、杨荣位于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因被执行人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林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9日依法作出神政征补决字〔202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总金额为883868.00元,此款存于神农架林区农商银行,另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限李平、杨荣腾退房屋,临时安置到天河人家小区居住,经催告后至今未搬迁,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征收决定书;2、征收红线范围图;3、征收安置补偿方案;4、征收公告;5、征收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6、不动产证书;7、房屋征收实地查勘记录表;8、房屋装修现场查勘表;9、被征收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10、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分户报告;11、初步评估结果;12、神政征补决字〔202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3、催告书;14、存款专户证明;15、过渡房复函;16、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表;17、询问李平记录;18、送达回证、公告、照片。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杨荣在听证会上辩称:补偿面积没算够,也就是阳光房、抽油烟机没算。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述称:阳光房按照600元/㎡补偿,如果有证据证实算漏的,可以补起来,按照政策规定该补偿的就会补偿。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林区人民政府为实施神农架林区松柏镇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时,需征收国有土地上位于杨荣的房屋,并作出神政征补决字〔202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神农架林区松柏镇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为883868.00元,存于神农架林区农商银行。如选择产权调换,可选择两套不同位置的安置房,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安置房价款后结余88518.00元。被执行人李平、杨荣在收到《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搬迁,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依法征收李平、杨荣的个人房屋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给予公平补偿,并安置临时周转住房,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李平、杨荣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遵法、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神政征补决字〔202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第四项内容,即限被征收人李平、杨荣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