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饶继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中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彬、饶继红因与被上诉人刘中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2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许彬、饶继红上诉称,其二人不是用工单位,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故其二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刘中前是在河南省沈丘县受伤的,本案应由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刘中前作为本案一审原告,有权依据相关证人证言将许彬、饶继红列为本案一审被告。至于许彬、饶继红是否为实际雇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中应当查明的事实。本案一审二被告许彬、饶继红的住所地均为安徽省界首市,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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