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门县富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门县广惠商城10幢1011、1012、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3281129895。

法定代表人:汪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祁门县富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祁门县富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祁门县富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祁门县富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门县富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健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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