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侯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人:徐大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沈仁全,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侯元、徐大磊与被申请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侯元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住宅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对外支付;
二、对申请人侯元名下成都市温江区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
案件受理费3520.00元,由申请人侯元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