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孟祥河,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俊凌,女。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孟祥河因与被申请人刘俊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祥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