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某、被告谢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钱20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谢某某和王某某夫妻二人雇请原告包工包料刮磁粉工作,工作地点分别在罗甸县东城国际、盛世龙泉、未来城、徐嘉汇、城北门面,工钱共计14800.00元,被告谢某某只支付了原告11000.00元,尚欠3800.00元。2020年4月至6月,二被告雇请原告包工包料在边阳皇封壹号刮磁粉,工钱共计31640.00元,支付了15300.00元,尚欠16340.00元。二被告共计欠原告工钱20140.00元未支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王某某辩称,对原告未支付的工钱20140.00元,没有意见。边阳有一家磁粉脱落,原告做工质量不过关,我们不能全部支付2014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原告敖某某为被告谢某某、王某某夫妇提供刮瓷粉工作,经结算后,尚欠20140.00元工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清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按照被告谢某某、王某某要求完成工作,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报酬20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谢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敖某某的报酬人民币贰万零壹佰肆拾元(¥2014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2.00元,由被告谢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