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星聚北辰(芜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南4#电子商务楼二楼东南侧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MYGTF7G。
法定代表人:周维香,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81129C。
法定代表人:周益,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星聚北辰(芜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0000元范围内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0000元范围内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