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天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李俊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樊天岭与李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樊天岭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樊天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文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栗 晴 书 记 员 吕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