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密市平陌镇微利干菜店,经营场所: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0XAY324。
经营者:魏战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武迪,男,约33岁,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密市平陌镇微利干菜店与被告武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新密市平陌镇微利干菜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454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经营的位于新密市平陌镇微利干菜店购买干菜,后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454元,被告于2021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被告承诺手头稍有缓和,立即付清该笔货款,但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托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大概住址,未能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密市平陌镇微利干菜店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