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冷晶洋,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罪犯冷晶洋因犯绑架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因发现有漏罪,经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以(2011)安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5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5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川06刑更1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晓飞、谢永建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冯颖、宋君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冷晶洋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冷晶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冷晶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罚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冷晶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对其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冷晶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