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阿勒哈勒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西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2290665935。
法定代表人:许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勒哈勒克,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第六师105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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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哈勒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