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范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东诉被告范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晓东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