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北京市融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指定代理人:魏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源申请认定刘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刘源称,刘源、魏珍于1986年5月23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畅,无其他子女。刘畅出生于****年**月**日,一直与刘源、魏珍共同生活,至今未婚无子女。自1989年11月起,刘源、魏珍发现刘畅没有正常语言能力,经北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后经多种治疗,情况未见好转。刘畅至今无语言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时常有自伤、不合作等精神症状,2012年、2017年癫痫大发作各一次。2017年11月9日,刘畅被北京市残联评定为智力二级残疾。为保证刘畅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现申请宣告刘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源、魏珍为其监护人。
指定代理人魏珍认可申请人所述事实,对申请事项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刘源与魏珍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刘畅。刘畅为智力二级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2021年6月29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2021](精)鉴字第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畅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不具有辨认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司法鉴定意见,刘源申请认定刘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刘畅无配偶,刘源、魏珍为其父母,故本院对刘源、魏珍要求指定其二人为刘畅监护人的申请事项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源、魏珍为刘畅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