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陈某3,曾用名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拴印,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王某、陈某2、陈某3与被告孟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王某、陈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蕾、宋风波,原告陈某3,被告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拴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士林系陈某1与王某之子,陈某2系陈士林与前妻张玉志之子,2014年4月9日,陈士林与张玉志协议离婚,陈某2由张玉志抚养。2014年12月1日,陈士林与孟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3系孟某与前夫任江彬之女,2010年4月26日,孟某与任江彬协议离婚,陈某3随孟某生活。孟某与陈士林再婚后,陈某3与陈士林形成抚养关系,系陈士林继女。2017年6月15日,陈士林去世,别无其他继承人。
二、原告陈某1、王某、陈某2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一套、冀A×××××丰田花冠汽车一辆、帕萨特汽车一辆和银行存款,判决上述财产三原告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分别归三原告所有;2、依法分割陈士林名下的众美城小区4-1-802室售房款158万元,由三原告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分别归三原告所有,共计118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士林与前妻离婚后分得众美城小区4-1-802号房产一套,陈士林与孟某再婚后出售,房款158万元全部转入孟某账户。陈士林与孟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冀A×××××丰田花冠汽车一辆、帕萨特汽车一辆及银行存款,孟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一套。陈士林去世后,其遗产全部由孟某占有、控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原告陈某3诉讼请求:陈士林与孟某再婚后,陈某3与二人共同生活,陈某3与陈士林形成继父与继女关系,依法应当继承陈士林的遗产。
被告辩称
四、被告孟某答辩意见:1、尚峰汇房产系按揭贷款购买,支付了部分房款,因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剩余房款没有交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交房,属于一个不确定的债权,不属于陈士林遗产范围,建议法院另案处理;2、金鼎公寓房产,系孟某婚前个人财产,孟某与前夫任江彬协议离婚约定归孟某所有,不属于陈士林的遗产范围;3、丰田花冠汽车,陈士林去世后,孟某已抵账转让给邢乐,偿还陈士林生前所欠债务,不应再作为遗产分割;4、帕萨特汽车,系孟某婚前购买,现已报废,不属于陈士林的遗产范围;5、众美城小区房产,应在偿还陈士林生前所欠债务后,原、被告依法分割继承,且孟某与陈士林婚后共同偿还该房屋项下剩余银行贷款,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孟某与陈士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陈士林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告陈某1、王某作为陈士林父母,陈某2作为陈士林之子,陈某3作为陈士林继女,被告孟某作为陈士林配偶,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陈士林与孟某再婚后,于2015年12月31日以孟某名义与河北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认购协议,购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一处,总房款543685元,已支付房款273685元,银行按揭贷款27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银行贷款手续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也未交付。该房屋已付房款273658元,系陈士林与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陈士林的遗产,作为合同债权应当由5位继承人继承,每人享有相应债权27365.8元,但该债权今后能否实现及以何种方式实现,需要全体继承人共同与河北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购房合同继续履行问题进行协商,如有纠纷,可另行主张。孟某与前夫任江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一处,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归孟某所有,有孟某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该房屋应认定为孟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陈士林的遗产范围。原告陈某1、王某、陈某2称该房屋系陈士林婚前出资为孟某购买,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陈士林与前妻张玉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一处,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归陈士林所有,该房屋项下剩余贷款由陈士林偿还,陈士林与孟某再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部分贷款,至2017年4月19日全部还清贷款,后将该房屋出售,售房款158万元转入孟某名下银行账户。该房屋权属在陈士林与孟某结婚前已确定,应认定为陈士林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陈士林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对此,孟某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房屋项下陈士林个人贷款扣款回单显示: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为104567.3元,因原、被告均未提供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还款数额,本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数额887.7元计算为4438.5元。陈士林与孟某婚后共计偿还银行贷款数额为109005.8元,其中50%份额即54502.9元属于孟某的债权,应当从售房款1580000元中扣除,剩余售房款1525497.1元,由5位继承人各继承305099元。孟某应当返还陈某1、王某、陈某2售房款每人305099元。孟某与陈某3之间是否需要返还,可自行处理。孟某主张从售房款中扣除陈士林生前所欠债务后,再分割遗产,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陈士林生前如确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由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陈士林名下车牌号冀A×××××丰田花冠汽车一辆,孟某在其去世后于2019年7月19日转让给案外人邢乐,遗产现已不存在,本院不做处理。孟某称该车用于抵偿陈士林生前所欠债务,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他继承人如对车辆交易有异议,可另行起诉。陈某1、王某、陈某2在庭审中放弃对帕萨特汽车一辆的继承主张,本院不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某购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一处,已付房款273685中,原告陈某1、王某、陈某2、陈某3各享有27368.5元合同债权。
二、被告孟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1、王某、陈某2售房款每人305099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1、王某、陈某2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633元,原告陈某1承担3744元,原告王某负担3744元,原告陈某2负担3744元,原告陈某3承担2200.5元,被告孟某承担22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31265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