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王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付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黄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周某、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周某、付某、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