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商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华**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诉被告丁**、商水**有限公司、中华**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价值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利于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丁**价值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