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梁寒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执行人:唐德晶,女,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0)黑1226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唐德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为6217××××2430中存款13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唐德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为6217××××1595中存款9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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