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嵩明杨林飞胡电器经营部。 地址:嵩明县杨林镇玉龙路136号。 经营者:朱米聪。 被告:赵梓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嵩明杨林飞胡电器经营部与被告赵梓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定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15点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嵩明杨林飞胡电器经营部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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