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嵩明杨林飞胡电器经营部。 地址:嵩明县杨林镇玉龙路136号。 经营者:朱米聪。 被告:赵梓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嵩明杨林飞胡电器经营部与被告赵梓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定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15点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嵩明杨林飞胡电器经营部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