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中逸,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中逸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范中逸饮酒后驾驶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北大街与某村路口处时,与许某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范中逸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范中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本院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范中逸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赔偿许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范中逸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中逸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范中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中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中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日,即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