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道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镇詹家岗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聂启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严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澧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498号。
负责人:李豫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军,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道清与被告聂启金、严勇、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澧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澧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黄道清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道清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黄道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黄道清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