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艾某,男,****年**月**日出生。住:伽师县。
审理经过
被保全人艾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艾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5日至2022年09月24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艾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艾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5日至2022年09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