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海雀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韩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迁祝,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全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赵全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徐仁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全义、赵全武、徐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0万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赵全义、赵全武、徐仁全银行账户内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乐羚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