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塔河林业局防火办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塔检刑检刑诉〔2021〕Z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晓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日20时,被告人于晓龙醉酒后,驾驶蒙ED××××号小型轿车在塔河镇上路行驶,当行驶至文化路二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于晓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晓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晓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于晓龙的供述和辩解;(大)公(刑技)鉴(毒化)字〔2021〕27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晓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晓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晓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晓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晓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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