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神州畅游未来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亚垒,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怡,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郑少将,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神州畅游未来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未来公司)与被告郑少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神州导航公司与郑少将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182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18326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柴海燕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