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棋,女,1986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李续君,男,1977年10月08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续君与王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棋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续君系恶意申请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21)川2002执847号执行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提出请求:撤销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执847号执行案,强制执行费由恶意诉讼人李续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强制执行是义务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的义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完成判决义务的强制措施。异议人不属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事实是,异议人自收到2016年10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481号判决书开始就主动积极地履行判决义务。以下事实可以佐证:1、我积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主动处分我的财产款,给李续君打电话,发短信指明将我的货币财产用于支付孩子2016年1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并在搬运自己的私人物品时,将属于我的一个价值6980元的空调,一个价值1680元的衣柜处分给孩子,没有搬走。2、从2020年5月起,我电话和短信与直接监护人李续君联系探视孩子支付抚养费,在李续君不接电话,不回复短信的情况下,我找过他的亲戚朋友做工作,要求履行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探视孩子;3、在上述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又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明确提出支付抚养费,探视孩子,因此,我不属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应当受到强制执行的人。二、我处分自己的财产款36253元用于支付孩子抚养费合法,且与直接监护人李续君达成合意,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10月1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离婚判决,判决给我一个空调、一个衣柜和财产分割款36253元,从2016年1月起我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
被告辩称
我与李续君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36253元分割款属于我的个人货币财产,与空调和衣柜一样,我有权利对这笔款的去向进行处分,这笔钱在直接监护人李续君手中,我短信通知将它用于支付孩子抚养费,李续君收到未提出异议,并使用了这笔钱。根据《民法典》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民法典》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我用短信通知李续君的方式处分自己货币财产作为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我的女儿和李续君的利益,李续君收到未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使用,因此,我处分自己货币财产用于孩子的抚养费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法应予支持。三、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费用6300元是我主动要给付的,因为李续君故意不接收,以及(2021)川2002执9号案执行法官的不履责导致支付不能。从2020年5月开始,我电话短信联系李续君要给付孩子抚养费、探视孩子,李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更谈不上提供抚养费给付渠道。之前,为了减少讼累,我委托李续君的亲朋好友及熟人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冰释前嫌,和平解决孩子探视以及抚养费给付的问题。为此,我还请李续君的亲戚带去。四、我处分自己财产款支付了抚养费的合法异议证据,请法院予以认可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的货币财产款本来就在孩子的爸爸直接监护人李续君手里,为减少纷争,我没有走司法强制执行途径,而是通过处分财产款用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处分属于我的财产款是我的权利,不侵犯孩子和李续君的利益,合情理不违法。虽财产分割款和抚养费属不同的法律范畴,但该款不是我与李续君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我的货币财产,我对自己的财产款支付方向进行处分,用电话和短信告之李续君“用分割给我的财产款36253元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20年4月,若不回复,视为同意”(李续君手机号从我们认识至今未变)短信下边有已送达的显示,李续君未回复,说明双方达成了我处分自己财产款方向的合意。根据《民法典》137条和143条的规定,短信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具有法律效力,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裁定驳回李续君的恶意强制执行申请,撤销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执847号执行案,执行费用由李续君承担。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续君称,抚养费和分割的财产折抵款是根本不可能抵销的;如果这个案件一旦执行,就相当于支持了枉法判决的观点;对方的财产是一点都没有判决,异议人的收入并没有用作生活费用,对方没有给一点的抚养费,所以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抚养费和财产折抵款不可能进行抵扣。
本院查明
根据异议人提交的书面异议、证据和执行案件相关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24日,李续君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李续君与被告王棋离婚,由原告李续君抚养婚生女,被告王棋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处理。2016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5)雁江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子原告李续君与被告王棋离婚。二、婚生女李xxx,现年2岁(****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李续君抚养;被告王棋从2016年1月起每月底前给付原告李续君抚养李xxx之抚养费700元,至李xxx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空调一台、衣柜一个,在资阳市雁江区0元归原告李续君所有;原告李续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棋财产折抵款25000元。四、共同债务:借宋俊霜30000元,由原告李续君负责偿还。”王棋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30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20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2015)雁江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准予原告李续君与被告王棋离婚’,第二项‘婚生女李xxx,现年2岁(****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李续君抚养,被告王棋从2016年1月起每月底前给付原告李续君抚养李xxx之抚养费700元,至李xxx独立生活时止’。二、变更(2015)雁江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共同财产:空调一个、衣柜一个,在资阳市雁江区0元归原告李续君所有;原告李续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棋财产折抵款25000元。’为‘共同财产:空调一个,衣柜一个,归上诉人王棋所有;摩托车一辆,归被上诉人李续君所有;在资阳市雁江区0元,房屋装修款4000元、房屋补偿款3400元,共计72506元,上诉人王棋与被上诉人李续君各分得36253元,被上诉人李续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王棋财产折抵款36253元’。三、撤销(2015)雁江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共同债务:借宋俊霜30000元,由原告李续君偿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李续君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棋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续君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共61个月的子女抚养费42700元,执行案号为(2021)川2002执847号。异议人王棋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21)川2002执847号执行案,强制执行费由恶意诉讼人李续君承担。
另查明,2017年8月,王棋曾给李续君发送短信,要求以李续君应付王棋的财产折抵款抵扣其2020年4月以前应付李续君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但李续君未予答复;2020年5月底至12月,王棋多次发送短信给李续君,要求探视子女并给付子女抚养费;李续君称早就把王棋的号码设为黑名单了,永远不会看王棋发送的短信。2018年10月和2021年1月,王棋曾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子女探视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同一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棋自2016年1月起应付申请执行人李续君抚养子女的抚养费700元,申请执行人李续君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执行人王棋财产折抵款36,253元。王棋要求以财产折抵款抵扣其应付的子女抚养费,虽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子女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属子女生活、教育所必需,但本案申请执行前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教育费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垫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执行款项亦直接划入申请执行人李续君的账户,故本案申请执行前王棋应付李续君的子女抚养费实质是补足李续君的垫付款,与李续君应付王棋的财产折抵款属同一种性质的金钱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因此,异议人要求以财产折抵款抵销其应付子女抚养费的主张符合前述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探视权属另案法律关系,异议人曾两次申请本院执行,故异议人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以实现探视权为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主张子女抚养费支付不能缺乏证据支持,并以此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续君系恶意申请执行,请求撤销本院(2021)川2002执847号执行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棋请求撤销本院(2021)川2002执847号执行案件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李续君申请执行的子女抚养费抵扣其应付被执行人王棋的财产折抵款36,253元后,剩余部分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