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俊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盛飞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孟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俊辉与盛飞龙、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俊辉与盛飞龙、孟建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周永宾 执行员 陈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褚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