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俊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盛飞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孟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俊辉与盛飞龙、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俊辉与盛飞龙、孟建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周永宾 执行员  陈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褚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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