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枣庄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天屯远大加油站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刘会。 被告:武广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白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枣庄吉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承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白杨,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白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承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白杰,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广森、白杨、枣庄吉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枣庄市白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枣庄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枣庄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枣庄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种法亮 人民陪审员 田家伟 人民陪审员 葛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园园 书 记 员 曹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