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刘新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彦与被申请人刘新辉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周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1321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新辉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申请人刘新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28××××0111的账户上有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的网络资金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新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28××××0111的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账户冻结的金额进行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新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的网络资金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账户冻结的金额进行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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