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翟永斌,男,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永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所欠原告2016年至2020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共计336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居住平定县佳景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6年始,被告拒不缴纳原告每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共计3365元,此款长期以来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也未给付。据此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