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299095R,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银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成,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223959550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
法定代表人:杨飞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0日,原告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