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晓勇,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兰与被告薛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要求帮忙,借款10万元,并且表明钱款一到位立即归还,但被告不守信用,打电话不接,在朋友的督促下于今年2月9日回了个短信,至今多次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故起诉到法院。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李淑兰没有提供被告薛晓勇详细住所地址信息,本院无法通过上门查找及邮政部门特快专递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淑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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