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施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施某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施某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8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施某于2021年1月21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09)会理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詹文涛
审判员 何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