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所在地,滑县道口镇。 法定代表人:仝飞,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张垒垒,男,****年**月**日出生,住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申请执行张垒垒责令退赔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19)豫0526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张垒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处罚金30000元”。因张垒垒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垒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不动产登记。 2.查明被执行人在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开设公积金账户。 三、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四、2021年7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张垒垒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没人,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张垒垒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对被执行人张垒垒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现已关押在滑县拘留所。 本院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23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垒垒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振亚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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