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民主街南大街东金源商贸楼10号11号12号。
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虹霞,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林,该行员工。
被告:张晨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张晨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邮政银行负责人李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虹霞、被告张晨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张晨生清偿本金14391.56元,利息2280.65元,手续费3081.62元,共计19753.83元(截止2021年4月19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6日,被告张晨生在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我行于2014年12月23日批卡并寄送由本人签收使用。被告从2015年1月陆续消费及ATM机取款共欠本金14391.65元,产生手续费3081.62元,利息2280.65元,通过多次催收无果,已经逾期44期属于恶意透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晨生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6日,被告张晨生向原告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邮政银行于2014年12月23日批卡并寄送由张晨生签收使用。被告张晨生从2015年1月陆续消费及ATM机取款,到2021年4月19日共欠本金14391.65元,产生手续费3081.62元,利息2280.65元,上述款项共计19753.8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已经逾期44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消费明细各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邮政银行主张张晨生清偿借款本金14391.65元,手续费3081.62元,利息2280.65元,共计19753.83元,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邮政银行的该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4391.65元,手续费3081.62元,利息2280.65元,共计19753.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保全费230元,均由被告张晨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进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