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