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士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怀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怀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钦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钦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士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成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葛广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凤台县淮滨东路北侧县电大工作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庆,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凤城大道中段北侧办公楼。

负责人:平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峰,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明星与被告张士友、王怀坤、王怀永、张钦传、张钦好、张士礼、张成科、葛广山、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居委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信明星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信明星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明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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