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青,总经理。
被告:贾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8月9日,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贾永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