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郭留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固本,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景青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郭留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豫公司)及一审被告郭留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晶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苏豫公司对华晶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一)本案《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1.河南农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融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的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但仅案涉借款金额已高达1.35亿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案涉《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即使《借款合同》中双方的盖章真实,在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会因双方盖章真实,该合同就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案涉债权转让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农投金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关联公司。债权的受让方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债权转让方式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农投金融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原始债权人非法放贷的行为。另,农投金融公司属于河南省财政厅下属的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其行为应遵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大额国有资产转让,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三)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应追加原债权人农投金融公司为第三人,查清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

苏豫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本案借款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不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等放贷特征,不存在非法、虚假等违法犯罪情况。郑州华晶公司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二)本案《债权转让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借款的原债权人农投金融公司将其合法债权转让给苏豫公司,符合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苏豫公司在实现债权后十日内将价款支付农投金融公司,并非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华晶公司拒绝还款,试图逃避债务的行为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三)原债权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追加原债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华晶公司关于一、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本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三)未追加农投金融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华晶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关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应为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为农投金融公司,借款人为华晶公司。除本案外,华晶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农投金融公司存在经常性的向其他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故涉案借款应系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属于非法对外发放贷款行为。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农投金融公司与苏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华晶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苏豫公司,并约定了转让对价。农投金融公司将其合法债权转让给苏豫公司,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华晶公司主张该债权转让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理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华晶公司主张农投金融公司的债权转让不符合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未追加农投金融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农投金融公司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是否追加其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未追加农投金融公司参加诉讼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华晶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遗漏必须追加的第三人农投金融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华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