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姜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蔡文忠与被告姜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蔡文忠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文忠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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