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合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学,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迷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李合清与李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合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合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合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