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云高,男,汉族,个体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张方仁,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1)苏07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云高与被执行人张方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703民初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方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云高货款37390元。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张方仁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739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35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绍兴市××街道××××××幢×××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0456392),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已陆续自动履行13000元,扣除执行费472元,剩余1252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部分款项,本案执行标的较小,又受疫情影响等原因,被执行人位于绍兴市房屋暂不宜处置。本案其余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703执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