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庄益辉,男,****年**月**日出生于台湾省宜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益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已缴纳),扣押赃款5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闽刑更60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38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闽06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38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益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43分,合计3420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获得2743分。该犯已缴纳违法所得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庄益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庄益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37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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